針對媒體轉述,指本(115)年4月7日所載「百億工程爆弊端/七接碼頭工程3大缺失誤工期 高雄港務遭爆圖利東丕10億」等相關資訊,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(以下簡稱高雄港務分公司)查明並予以說明:本工程整體施工計畫及沉箱製作施工計畫均已依契約規定,經承包商提送、監造單位審查、高雄港務分公司正式核定在案,尚無所稱「未經申請」、「違約施作」或「圖利」情事。
「高雄港洲際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建港工程」之「碼頭及聯絡道路(橋)工程」(以下簡稱本工程)為國家重大能源基礎建設,攸關大林發電廠燃氣機組供氣及南部地區能源穩定供應。本工程於114年5月8日公告招標,114年6月27日決標,高雄港務分公司積極督促廠商於114年8月15日開工,高雄港務分公司向以最嚴謹標準執行契約管理及監督,相關事證謹說明如後。
一、依據本工程契約特別條款規定「…沉箱製作場地原則上利用 A6旁水域建置施工碼頭及施工場地進行沉箱製作,承包商得按自身施工能力及施工方式,自行規劃設置沉箱製作場地進行沉箱製作」及「沉箱拖安放….承包商應視自身之施工及機具作業能力調整施工作業方式…,並納入施工計畫內,並於工程司審核通過後據以執行。…」。爰此,東丕公司依據自身施工能力進行規劃,分別預定在高雄港 A6施工碼頭採取浮沉台船海上工法生產69座沉箱;另為加速沉箱製作,規劃於台北港 N9施工碼頭生產30座沉箱(目前尚未提報申請台北港施工場地)。東丕公司所提「整體施工計畫」及「沉箱製作施工計畫」皆已包含「沉箱製作」及「沉箱拖放」規劃,並分別於115年1月2日及115年03月18日經台灣世曦公司審查同意及高雄港務分公司核定在案。
二、本工程係屬港務公司代辦中油公司工程,東丕公司依據契約規定所研擬相關施工計畫,其中包括使用高雄港及台北港港區水域及陸域地作為施工場域,東丕公司若同時使用高雄港及台北港陸域和水域土地,均須向港務公司簽訂租約並繳納相關租金。
三、本工程截至115.4.1預訂進度:6.7712%,整體實際進度:6.8346%,進度超前:+0.06340%,並無延宕之情形;至於本工程施工機具是否足夠,高雄港務分公司將隨時檢視施工進度,並請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提出相關因應作為。
四、高雄港務分公司將全力配合並尊重相關調查,秉持勿枉勿縱之原則,積極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調查與查核作業;並本於依法行政、資訊透明之態度,提供必要資料與說明,確保程序公正、事實釐清,以維護各方權益及公共利益。如相關單位有任何疑義,亦歡迎隨時向高雄港務分公司洽詢。



